一男子签订离婚协议后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抚养费,儿子为此诉诸法庭。一审法院认为抚养费应当按照收入的一定比例支出,调整了离婚协议的约定。市中级法院昨日透露,二审判决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履行。
2014年8月4日,8岁的小林(化名)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父林某与母亲于2014年5月26日协议离婚,约定小林由母亲抚养,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直到小林成年。但林某从未按协议给付抚养费,母亲无工作、无收入来源,无法承担小林的学习、生活费用。请求法院责令林某履行协议约定。
林某应诉称,只愿意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500元。并向法庭提供林某所在单位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林某2013年年收入为27572元,月收入为1655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根据林某收入状况,判决林某自2014年10月起,每月支付小林抚养费65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小林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林的父母已协议离婚并备案,该协议对小林的抚养及支付抚养费标准已作出明确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双方既已达成离婚协议,林某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小林的抚养费。一审中,林某提交工作单位出具年收入为27572元的证明,认为自己无力如约支付小林的抚养费,但该证明仅显示林某2013年的月收入情况。2014年5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林某知晓自己的收入状况,仍愿意按每月1200元支付抚养费,应视为林某已对支付能力作出适当预判,且一、二审诉讼期间,林某未能举证证明其签订离婚协议后,生活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故林某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市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林某向小林支付2014年6月至2015年2月共计9个月抚养费10800元;从2015年3月起,应于每月1日前以1200元的标准向小林支付当月抚养费,至他能独立生活为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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