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投(化名)伙同梁君(化名)等四人到某小区地下室盗窃价值4098元 物品,2015年1月16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3年4月,肖投、梁君(另案处理)与王某、苟某、蒋某(三人均未满16周岁)一起,在王某的提议下,四人到和静县某小区某号楼4单元地下室行窃。肖投将一间地下室的门踹开后,五人进入地下室内窃得自行车一辆、显示器一台、白洒一箱、红酒一箱、鼠标、键盘一套、汽车坐垫一套,上述物品被五人使用、挥霍。经和静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物品价值409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之罪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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