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公民都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在我国《婚姻法》中,有一部分群体,他们的婚姻权利却享有“特殊待遇”,军人就是其中之一。近日,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中心就调解了一起配偶一方为军人的离婚案件。
【案情回顾】
周某的丈夫高某是解放军某部队的军官,由于高某长期在外工作,夫妻二人分居两地,致使感情最终破裂。周某起诉至哈密市法院,请求判令周某和高某离婚。
诉前调解中心王宇健法官接到该案后,严肃慎重对待,询问了原告周某和被告高某现在各自的处境,通过周某和高某的陈诉,确系该段婚姻没有挽回的可能。王宇健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外,根据《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现役军人申请离婚需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要有离婚双方的签字或者提供你们双方的书面意见。”被告军人高某称自己愿意离婚,并出具了所在部队政治处的证明及有两人签名的离婚协议书。原告周某和被告军人高某最终解除了婚姻关系。
【法官提醒】
除军人离婚有特别规定外,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通讯员 闫亚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