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他人将车停放小区路口,影响出行,用钉子将该宝马车的车门、前翼子板划伤。近日,新疆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损毁财物案。
2014年9月,刘某从乌鲁木齐市来到阿克苏市看望女友,暂住于其女友位于阿克苏市国泰花园小区7号楼的家中。当月5日22时许,因王某将其所有的宝马牌汽车停放在小区的路口,影响到正常出行,刘某遂携带一枚钉子将该车的车门、前翼子板划伤。
王某发现车被划伤后,立即报警,2014年12月15日刘某被抓获,当月24日刘某因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刘某被逮捕,2015年1月10日刘某被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经鉴定,王某的车被划伤的部位价值1万元。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认为刘某因他人停放的车辆影响出行,即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罪。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王某5万元,取得王某的谅解。综合以上情节,决定对被告人刘某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故意损毁财物罪,判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
针对此案件,主审法官李文杰提醒广大市民:恶意划车属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行为,数额较大的触犯刑法,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讯员 王新安 安宁)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