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和定金、订金及押金有关的法律问题,定金、订金及押金各自有不同的属性和适用条件,如果不了解这三者之间的适用区别,当事情来临时,可能造成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害而不自知。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25日,孙某拟购买某公司开发建设的楼盘房产。双方订立了《认购协议书》,其中约定孙某在签定本认购协议书之日需向公司交纳购房定金人民币贰万元(20000元),孙某不违约时,本定金可冲销购房款。并约定孙某在两个月内将购房款400000元一次性付清,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认购协议书当日,孙某将购房定金20000元交付某公司。 2014年10月12日,孙某欲向某公司缴纳购房款并要求签订购房合同时,该公司却拒绝接受。该公司声称由于近期房价上涨,孙某要缴纳600000元才能购买约定的房屋。后经孙某了解到,由于近期房价上涨,该公司已经私自以更高价格将房屋转售于他人。孙某与该公司协商未果,遂要求该公司双倍退还其所交的定金,该公司只同意退还孙某之前交付的20000元。2015年6月,孙某将某公司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购房定金计40000元。
【处理结果】
该公司辩称,孙某所交的20000元属于预付款,双方未签订购房合同,只需退还孙某所交的20000元即可。诉前调解室王宇健法官详细向该公司讲述了定金、订金及押金的区别后,某公司最终双倍返还孙某定金计40000元。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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