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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司机未投保交强险 赔偿原告全部损失

时间:2015-07-27 16:33:4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任万民
导读:6岁的马星在过马路时被54岁的马汉所骑两轮摩托车行撞伤,2015年7月10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汉赔偿原告马星各项损失45661.48元。

   6岁的马星在过马路时被54岁的马汉所骑两轮摩托车行撞伤,2015年7月10日,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马汉赔偿原告马星各项损失45661.48元。

  2013年8月18日16时许,马汉驾驶新M640xx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乌拉斯台农场水管站前路段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马星相撞,造成马星受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认定,马汉负主要责任。马星住院三次共24天,花费医疗费14061.74元,产生伙食补助费600元(24天*25元),护理费3264元(24天*136元)。营养费600元(24天*25元)。经新疆康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马星因股骨中段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产生残疾赔偿金17484元(20年*8742元*0.1),交通事故发生后,马汉垫付医疗费9651.74元,以上共计45661.48元。

  法院认为,被告马汉驾驶机动车与原告相撞,经事故认定原告马星占次要责任,马汉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马星共产生各项损失45661.48元,由于被告马汉驾驶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参照适用《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条“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之规定,原告马星的全部损失由被告马汉承担,原告马星不再承担责任。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汉向原告马星赔偿各项损失45661.48元(已支付9651.74元)。(文中均化名)(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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