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债务人下落不明而导致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案件。判决担保人艾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1768元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7日,债务人吐某在原告张某店里赊购价值1768元的玉米,约定利息为30‰,并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由艾某做担保人。后因债务人吐某下落不明,原告张某遂以担保人艾某为被告,起诉要求其归还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形成了保证合同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债务人吐某没有及时归还原告张某欠款的情况下,被告人艾某负连带偿还欠款的保证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哈尼马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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