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刘某处以15日的司法拘留,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
2008年3月21日,刘某与方某经协商达成一致,刘某将17亩水浇地以每亩100元的价格转包给方某,并签订了为期1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方某一次性支付承包费17000元。合同履行3年后,由于机电井水位下降,出水量锐减,致使该合同无法继续有效履行,双方经协商自愿解除转包合同,方某退还刘某转包耕地17亩。2011年3月26日,刘某向方某出具欠方某承包费12200元并约定分两次付清的欠条一张。后刘某未履约,方某于2015年3月17日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偿还12200元承包费。
木垒县人民法院于同年4月22日作出由刘某返还方某12200元承包费的判决。判决生效后,刘某未主动履行义务。方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木垒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非但不积极配合执行工作,而且态度强硬、蛮横无理,完全没有履行义务的诚意。据此,木垒县法院依法对刘某采取了拘留措施。次日,执行人员到看守所再次给刘某做思想工作,加之拘留措施的威慑力,刘某表示愿意配合执行,并当场给亲戚打电话带来了6000元案款,余款在亲戚提供担保后10日内付清,法院遂对其提前释放。本案最终按照担保约定执结完毕,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通讯员 雷春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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