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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心不改 刑满释放后“重操旧业”再获刑

时间:2015-08-07 16:38:28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张秀群
导读:张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行窃,半个月内疯狂盗窃6次,偷盗财物价值共计15538元。近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张某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继续行窃,半个月内疯狂盗窃6次,偷盗财物价值共计15538元。近日,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 2月17日,被告人张某在哈密市自来水公司102室,盗窃被害人楚某价值1250元的科萨牌KS6500H型发电机一台;同年的2月21日,张某在中山北路老坎儿自助火锅店内盗窃被害人陈某价值4180元的皮衣一件;张某在建国南路五金公司四楼401办公室,盗窃被害人闫某惠普牌和清华同方牌电脑液晶显示器各一台、雅讯牌车载无线终瑞GPS两台、品冠达牌数码科技定位手表四块,价值共计6678元;2月28、3月2日、3日,张某又在地质六大队二楼办公室、味道江湖饭店五楼包厢内、禾禾酒店四楼中餐厅包厢内分别盗窃三星牌手机一部、46寸液晶电视机一台、4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合计3430元。

  经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作案6起,价值共计15538元,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有坦白情节,赃物部分追回,本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张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该院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涉案赃物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通讯员 张庆元 张秀群)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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