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尉犁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陈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3500元。
陈某系古勒巴格乡奥曼库勒水利队暂住无业人员。2013年8月15日和2014年8月22日先后以盗窃罪被库尔勒市人民法院、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9个月。出狱后,陈某不思悔改,整日游手好闲,无所事事。
2015年1月13日,陈某来到到古勒巴格乡奥曼库勒村张某院外,见大门紧锁,随即翻墙入院,将张某的MP4一部、匕首一把、一部黑白电视机内铜线拆除偷走。后将村里另一住户姜某的窗户用匕首橇开,偷偷拿走金色手表一块、诺基亚手机一部及400元现金。18日,又到该村路口冯某商店,将店内的800元现金及2条云烟、2条雪莲王、4条玉溪、2包利群、2包芙蓉王、1件红牛、1个玉镯子、1个项链、2个挂坠盗走。31日,陈某又将尉犁县阳光二号小区邵某超市的窗户撬开,将5620元现金、1部金色手链及1部黑色三星手机盗走。后经受害人报警后,尉犁县公安局于2015年2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将陈某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尉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5年6月9日,尉犁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98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于6月12日做出了以上判决。
本案主审法官提醒年轻朋友,干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如果想通过非法手段不劳而获,那必将受到法律严惩。(通讯员 孙凯)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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