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原告在被告承包的工地从事挖掘机工劳务,被告承诺每月支付原告4500元劳务费。在工地施工15天后,被告以原告技术不熟练且没有资格证为由将原告辞退且未给原告支付任何劳务费用。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15天的劳务费2250元,被告均拒绝支付。原告无奈遂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劳务费2250元。
哈密市法院诉前调解室王宇健法官了解到,原告确实不是专业的挖掘机工,没有挖掘机资格证书,但有拖拉机驾驶证,而且之前也驾驶过挖掘机为别人干过活,这些情况在被告雇佣他的时候已经给被告如实告知。现在被告以他技术不熟练并没有资格证为由将他辞退且不支付劳务费,是不对的。被告辩称,由于工地急需一批挖掘机工干活,对有些虽然没有技术证但有过挖掘机工作经验的工人他也雇用了,但是本案中的原告干的活确实达不到要求,而且由于原告的原因还耽误了整体的工期,所以被告认为自己不应支付原告劳务费。
王法官听完双方当事人意见后,站在双方立场耐心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被告给原告支付劳务费1500元,并当庭一次性付清。
诉前调解中心王宇健法官总结多年办理农民工案件的经验,提醒大家:
一、农民工干活要善于保存证据。结合上述案列可以看出,农民工维权意识在逐步提高。他们在外打工干活懂得了和工作单位签合同或让雇主写欠条等字据作为工作凭证,有使用证据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劳务工资问题的意识,大大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地促进了社会的稳定。
二、选择适合自己的工种进行劳作。农民工的素质在不断提高,很多农民工通过不断的专业学习,已经掌握了挖掘机、电焊机等专业技术,农民工在选择自己的就业方向时,要量力而行,选择自己熟悉的专业板块和领域,否则害人害己。
三、从雇佣者角度来讲,在选用农民工参加劳务时,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挑选真正有实力的人,尤其是一些需要专业人员操控的技术工种,在选用时要检查其相关证件,必要时要设定一段试用期,确保所选所用人员是真正满足工作需要的人。不要遇到用工荒就“饥不择食”,结果给自己造成巨大损失。(通讯员 闫亚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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