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7日,陈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从贺某处借款200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但贺某担心陈某无还款能力,遂要求陈某提供担保。陈某找到同村的田某请求田某为其担保,田某看在同村的份上为陈某做了担保。然陈某携款不知所踪。还款期限截止,因找不到陈某,贺某便要求田某履行担保义务代偿陈某所欠款200000元。田某觉得十分冤枉,拒绝代偿该笔款项。贺某无奈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某履行担保义务代偿借款200000元。
哈密市法院诉前调解室王宇健法官了解到,田某和陈某是一个村子的,两人是表兄弟关系,关系不错,田某经不住陈某苦苦乞求,这才答应为陈某担保,也没想到事情会发展到这种地步,田某实在是悔不当初。王法官向田某详细讲解了有关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被告田某向原告贺某支付借款200000元,于2016年5月31日之前付清。被告田某履行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陈某追偿。
法官提醒大家: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口头的保证约定是无效的。本案中陈某给贺某写的欠条上有田某所书的保证字样,故此担保有效。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担保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田某对贺某的债务担保方式和范围均没有明确约定,所以田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陈某不知所踪,作为连带责任人的田某应履行担保义务,给陈某代偿陈某借贺某200000元借款。(通讯员 闫亚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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