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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引起子女抚养纠纷

时间:2015-09-21 17:10:0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闫亚丽
导读:邱某与李某于1997年相识,经短暂交往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遂于2007年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的女儿跟随邱某的父母生活,后邱某与李某均各自组建新的家庭,但李某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邱某特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抚养费或女儿由李某监护抚养。

   邱某与李某于1997年相识,经短暂交往后在一起共同生活,在没有登记结婚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20日生育一女,后因双方常因生活琐事争吵,遂于2007年解除同居关系,双方的女儿跟随邱某的父母生活,后邱某与李某均各自组建新的家庭,但李某至今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现邱某特诉至哈密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抚养费或女儿由李某监护抚养。

  哈密市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室王宇健法官接到该案后,详细了解了邱某和李某的情况,并向双方讲解了同居引起的法律关系的相关规定,邱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双方的女儿由李某监护抚养,邱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直至其年满18周岁止。

  法官提醒大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指具有同居关系的男女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因子女抚养问题而发生的争议。

  我国采取登记式婚姻,即结婚必须办理结婚登记。对于未办理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形成的事实婚姻,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对于未补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如果上述情形发生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有效婚姻处理;如果发生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一般情况下,如果仅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属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发生争议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男女双方虽然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所生育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仍然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通讯员 闫亚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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