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意外发现室友苹果手机响,16岁少年一时财迷心窍,趁其不备盗窃室友手机。8月31日,新疆木垒县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罚金1000元。
2015年7月3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在木垒县新户乡某民工宿舍看电视,期间听到手机响,后在宿舍最里面左边的隔档内发现被害人唐某放在箱子上手提袋内裤子里的一部金色苹果6plus手机,遂产生盗窃手机的想法。后刘某某趁无人之机窃取苹果手机和袋内30元现金,并将手机关机藏匿于距离宿舍西侧约50米处的厕所墙洞内。经鉴定,手机价值5000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将手机交给民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因其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属触犯、偶犯,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李振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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