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粟某某犯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向博湖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审理了此案。
经检察院提交的证据证实,被告人邓某某、粟某某为牟取暴利,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非法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警械,情节严重,符合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的构成要件,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邓某某、粟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000元。“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非法牟取暴力,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合法经营,做诚信商家,才能取得长远发展。(通讯员 李建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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