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合同纠纷案。
据原告牙某称,被告李某某购买其辣椒,共计19764元,被告向原告牙某支付押金5000元后,又向其偿还1764元,还剩13000元未支付,并当场向原告写下一份欠条,约定在2014年12月30日一次付清。因被告未按约定偿还欠款,原告牙某将其诉至法院。
经审理查明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李某某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向原告牙某支付欠款1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做人要信守诺言,正所谓“丈夫一言许人,千金不易”。信守诺言,言行一致,才能得到他人的信任与尊重。(通讯员 李建霞)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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