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好长时间没有见到我的女儿了,我没有钱,身体也不好,因为没有给我女儿抚养费,孩子他爸爸就不让我见女儿。”章女士低声对执行法官说道。即使她语调平缓,也能感觉到对女儿满满的思念。
原来在2009年章某就已经与曹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婚生女由曹某抚养,母亲章某每月给付抚育费300元,但因为章某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一直未履行给付抚育费的义务。曹某以此为由一直拒绝章某行使探视权。无奈之下,章某只好诉至法院,虽然判决章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两次,但曹某一直不配合。
探视权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发展均有利,它不仅是父母的权利,更是子女的权利,并不能以是否给付抚养费为前提。在执行过程中,考虑到探视权的行使需要父、母、子女的共同配合,一方不配合则难以执行,也是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执行法官以调解疏导为主,听取双方意见,耐心的做思想工作。并到曹某、章某家中了解实际情况,劝解曹某不能因为夫妻双方的矛盾而剥夺孩子享受母爱的权力。章某健康状况不佳,又没有劳动能力,生活已经很窘迫,并非故意不支付抚养费。并且孩子的健康成长,也离不开母亲的关爱。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多次劝说和调解下,曹某同意章某与孩子见面,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通讯员 任璐)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