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益文化

劳务合同须遵守 依法维权要牢记

时间:2015-10-21 14:48:0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才恩吉德玛
导读: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受雇期间导致身体受伤,作为雇主理应赔偿。经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受雇期间导致身体受伤,作为雇主理应赔偿。经过开庭审理,一审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陈某于2012年购买一辆解放牌中型货车搞运输,并雇佣原告李某某为司机,双方约定了工资。今年3月16日,原告李某某驾驶被告陈某的货车一起行驶到新疆某高速公路服务区时,被告陈某让原告到车上整理货物,因货物倾倒致使原告摔到地上,导致原告受伤。原告共住院治疗18天,花去医疗费85400.18元。事后,被告陈某在给付原告李某某7000元赔偿款后,未再履行赔偿义务,为此,原告李某某于今年9月份,将雇主陈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并提供一定的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李某某受被告陈某雇佣期间,在车上整理货物时从车上摔下,导致受伤骨折,被告陈某作为雇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80%;原告李文国在整理货物时未注意安全从车上摔到地下受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20%。劳务合同中双方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遵守劳务合同,建立良好雇佣关系。(通讯员   才恩吉德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