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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行业操作规定 害人害己

时间:2015-10-28 11:56:53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胡雨润
导读: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违反行业操作规定的重大死亡事故。

  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违反行业操作规定的重大死亡事故。

  2014年10月20日中午14时许,被告人A与被害人B、工友李某等人在博湖县博斯腾湖乡闹音呼都克村村委会前500米处进行电线杆安装施工,因被告人A在操作随车吊倒车时,违反行业操作规定,未将随车吊右侧支架腿收回,致使右侧支架腿挂住在红柳丛中固定电线杆的钢丝拉线,导致被害人B所攀爬的电线杆被拉倒,被害人B摔下重伤不治身亡。案发后,被告人A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就民事部分赔偿完毕,并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但是生命只有一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A在操作随车吊时,违反行业操作规定,因而发生被害人B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A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在这次重大死亡事故中,由于A的疏忽大意不仅伤害了被害人的生命,对其家庭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不仅伤害了别人,也对自己造成了不可估量的代价。因此,我们要吸取教训,在作业过程中,谨记行业操作规定,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其他人负责。(通讯员 胡雨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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