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虎毒不食子”,但竟然有父母不顾骨肉亲情、狠心将亲生孩子当做赚钱工具,随意贱卖。近日,衡阳市衡南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父母拐卖儿童案,犯罪行为令人发指。
张某某(女)与王某某(男,已另案处理)结识后同居,2007年出生一男孩,取名王某。次年11月生第二个男孩,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因家庭条件差,张某某和王某某觉得抚养两个小孩困难,王某某便联系其表姐袁某帮忙找人把王某乙带去抚养,在表姐袁某的联系下,张某某和王某某将王某乙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浏阳市未生育的一对夫妇。
经此事,张某某和王某某发现可以通过生小孩获得利益,2009年10月又生一男孩,也取名王某乙,抚养一个月后,用同样的方式以20000元的价格将此王某乙卖给了一对六十多岁的老夫妇。2012年9月,再生一男孩,还是取名王某乙,三个月后以10000元的价格将第三个王某乙卖给了衡阳市某小区的一对夫妇。案发后,被拐卖的第一个、第三个王某乙已经得到解救,第二个王某乙尚未找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和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以违法生育为手段,拐卖三名儿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案发后张某某自愿认罪,如实供述,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二万元,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认定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1/3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