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张爱华夫妇由于没有购房资格,就与哥哥张爱武口头约定以其公务员的身份购买了疏勒县某花园小区住房。张爱华夫妇先后为购置该房屋共支付相关费用226325元。房屋自装修好后,张爱华夫妇未居住,一直对外出租至2014年10月14日止,租金由张爱华夫妇收取。
2013年7月1日,张爱武车祸身亡。其子张鸣的法定代理人郭霞(已与张爱武离婚)以张爱武父母为被告,向疏勒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分割该房屋,一审法院以法定继承为案由受理后,法定代理人郭霞以遗产继承纠纷案涉及证据较多要搜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2013年11月18日疏勒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民事裁定。但在张鸣撤诉前,张爱华夫妇又以不当得利为案由另诉至法院要求张鸣、张爱华父母返还购房出资款226325元。
裁判:一审判决被告张鸣、张爱武父母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爱华房屋出资款等费用225949.5元;驳回原告张爱华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张鸣法定代理人不服,以“张鸣是张爱武的亲生儿子,诉争房屋是其父生前集资的公务员房,一审不分清法律关系,导致错误判决。”为由提出上诉。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将本案定性为房屋买卖纠纷,一审定性有误,但认定事实清楚,处理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送达后,张鸣法定代理人郭霞申请再审。
喀什地区中级法院经再审后明确了本案实际诉争系遗产继承纠纷,在继承案件中将张爱华夫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本案在再审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本案实际诉争系遗产继承纠纷,一审张鸣起诉被继承人张爱武的父母,要求分割遗产,妹妹张爱华主张在本案诉争房屋系其出钱以哥哥名义购买的公务员房,而一审法院案由为不当得利之诉,二审变更案由为房屋买卖纠纷。因本案张爱华并未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张鸣及张爱武父母也未实际占有,掌控诉争房屋,故一、二审判决均认定法律关系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法应将张爱华夫妇列为由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张鸣提起的继承纠纷诉讼即可。(文中主人公均为化名)(通讯员 焦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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