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银行信用卡套现能成吗?答案是不仅是不能,而且小心触犯刑律这根“高压线 ”。我国刑法规定,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44岁的郑州市居民汪小林就因想赚取一点手续费,将一张大额信用卡有偿出让他人使用,借卡人不仅失信没有给他任何好处,反而欠下近20万元巨额透支不能偿还,导致法定持卡人汪小林酿成无法挽回的终身大错。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日前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汪小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2012年5月,汪小林向中国农业银行郑州某支行提出办理信用卡申请,2012年7月30日,汪小林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万的农行白金信用卡。银行交易资料记载,2012年8月4日开始消费,2013年5月12日,汪小林还款300元后,再无正规还款。2013年12月起,银行多次向汪小林催收欠款,汪小林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截止2014年9月4日,汪小林透支使用该卡本金199918.48元。2015年4月30日,汪小林在中国农业银行郑州某支行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叙述其办理信用卡及使用情况,随后主动到案接受讯问。2015年7月20日,汪小林家属代其归还信用卡欠款50000元,尚有149918.48元欠款未追回。2015年5月8日,汪小林被郑州市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据汪小林交待,2012年7月,其通过一名叫赵某某的男子代其申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的农业银行白金信用卡,其开始透支使用。后赵某某为其提高信用额度为20万元,赵某某让其将该卡借给一名叫宋某某的男子使用,承诺每月给其2万元好处费,宋某某给其打了一张收条。后宋某某多次持卡消费,银行多次对汪小林进行催收,汪小林要回信用卡后发现已透支了19万余元。除去汪小林本人消费3万元左右和办卡费用5万元,其他的都是宋某某消费的。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汪小林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关于被告人汪小林及辩护律师提出涉案部分透支金额系他人消费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法庭查证,该信用卡系被告人汪小林以其本人名义所办理,其应对该卡的全部消费情况负责,至于其是否将该卡转借给他人使用,系其个人处分行为,不影响对其行为性质和犯罪金额的认定,故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汪小林系自首,系初犯,且已退出部分赃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当庭查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汪小林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汪小林退赔被害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某支行经济损失149918.48元。(通讯员 辛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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