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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家庭暴力 保护受害人身心

时间:2016-03-18 11:47:4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刘佳
导读:原告纪某与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90年4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因此原告与被告婚后领养了一个女儿,早已成年。原告、被告结婚时很草率,未有充分了解对方情况,婚后原告纪某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适,陈某脾气暴躁、好吃懒做,经常无故找事、辱骂、殴打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在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反家暴法。

  从法律意识上去除那些“打自己的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的孩子是父母的权力”、“虐待老人是家务事”等错误观念。明确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相较《婚姻法解释一》中对家庭暴力的解释多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将原来模糊不清的“其他行为”进行了具体说明。所以,家庭暴力不只局限于“动手”,不适当的“动口”也会触碰到法律禁区。

  第三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

  第十三条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可以向哪些部门求助?既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求助,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除此之外还要求强制报告,即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家庭暴力的加害人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法中对情节轻重的界定未作具体说明。

  案情分析:本案中,被告陈某婚后一直殴打原告纪某,造成了纪某巨大的身心伤害,首先陈某这一行为就违反了反家庭暴力法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之间相互关爱、相顾照顾;同时纪某在受到伤害的时候,未能通过有效途径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纪某可以向身边人寻求帮助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等方式,这样才不会导致更严重后果的发生。

  反家庭暴力法已经出台,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身心不再受到伤害,也为美好幸福的生活迈出勇敢的一步。(通讯员 刘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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