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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陵城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叔叔返还侄女原物纠纷案

时间:2016-04-21 14:54:26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任道莹
导读:原告父母于2012年离婚,父亲于2014年10月份因病去世。原告父亲留下北房三间、南房两间、一个角门的房屋一处,80棵杨树、2.4亩责任田,现在由被告乔大伟、陈玉占用。

  案例基本情况:

  原告乔丽丽,女,14岁,住陵城区边临镇乔庄村。法定代理人王鑫,女,住陵城区边临镇乔庄村,系原告乔丽丽母亲。(文中人物皆化名,下同)

  被告乔大伟,男,住陵城区边临镇乔庄村,系原告乔丽丽叔叔。被告陈玉,女,系被告乔大伟之妻。

  原告父母于2012年离婚,父亲于2014年10月份因病去世。原告父亲留下北房三间、南房两间、一个角门的房屋一处,80棵杨树、2.4亩责任田,现在由被告乔大伟、陈玉占用。致使原告和其母亲有家无处居住。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起诉讼。经调解,被告将占用的房屋归还原告,原告与其母亲有了安定的家。

  办理过程及结果:

  原告父母于2000年1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原告父亲经常酗酒并打骂其母亲,双方无法继续生活,于2012年8月13日离婚,原告跟随母亲生活。2014年10月份,原告父亲去世。原告随母亲在外租房生活,日常生活困难。为了能够回家居住,原告和叔叔乔大伟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只好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陵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到申请后指定法律工作者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帮助,提起诉讼。办案人员首先证实原告与原财产所有人的关系,再证实原财产所有人财产范围,最后证实侵权事实的存在。具体过程中,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所在村委会进行沟通,争取村委会配合支持,并让村委会与对方进行调解,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想法及所持观点,然后针对原告主张、被告的情况做开庭提纲。

  诉讼中代理人举证原告父亲的居民用地情况、离婚判决书、法庭的勘察笔录等证据。在证据面前,被告无理可辩,为了缓和亲情,原告方法定代理人同意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被告乔大伟、陈玉将占用的原告父亲的房屋归还原告乔丽丽;2.原告放弃其他诉求;3.双方别无其他无争议。

  案件办理的启示: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在农村,夫妻离异一方带走子女,另一方没有再婚,去世后财产如何继承?在一般老百姓看来,财产应由死者兄弟等院里的亲人继承,至于死者子女,因被对方带走无继承权。但这种观念违背法律规定,父母离异,子女与父母关系仍然存在,即使子女已成年,也不能因离婚而解除子女第一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农村传统观念与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情况,应从农村实际、农民所需出发,加强普法宣传力度,让更多老百姓知法、懂法、守法。(任道莹)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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