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执行过程中的案外人,自恃与本案无关,以身试法,对执行公务进行妨碍并辱骂办案法官,严重干扰法院的正常执行工作秩序。最终,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妨碍执行公务并辱骂办案法官的路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鄢某与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办案法官需取证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相关视频监控录像,而案外人路某则是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在办公楼内的视频监控管理员。执行过程中,路某不愿配合法官调取相关视频,声称“不关我的事,我为什么要调取”;后执行法官告知其有义务协助法院执行办案,请务必给予配合。案外人路某依旧不愿调取相关视频表示:“我又没犯法,你们能把我怎样”。为此执行法官准备联系楼内负责人来协调此事,路某见状当即对办案法官辱骂、诽谤。路某这种情形严重干扰了法官的执行工作,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公务。据此,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对路某作出上述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以案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或以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胡正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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