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2月10日,家住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庆云镇的崔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与相向行驶的另一摩托车相撞,造成崔某受伤。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至今仍未查获。崔某便将该车登记车主李某告上法院。经法院查明,2015年10月,被告李某因与杨某关系好,便把自己身份证借给杨某购买了一辆摩托车,即本案肇事车辆,该车以李某名义上户,并参投机动车强制险。最终,法院依法经过审理后,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判决原告崔某的损失95900.8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75644.2元。剩余部分,被告李某作为法定车主承担10%的过错责任,其余90%原告可向逃逸驾驶员要求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上述法院的判决依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之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意见:
本案中的李某虽然不是摩托车使用人,但其将身份证借给他人购买摩托车,作为法定车主,对车辆的合法运行应具有管理责任,故依法判决其承担一定过错责任。因此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个人的相关证件需妥善保管,不宜随意外借他人,避免不必要的麻烦。(通讯员 吴凤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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