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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埂边界起纠纷 "邻居"闹上法院

时间:2016-07-20 11:44:32  来源: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法治建设委员会  作者: 张庆元 谢小军
导读:魏某与邵某承包的土地相邻,两家因地埂边界问题纠纷不断,邵某两次将魏某家的围栏烧毁,水泥桩推到,现魏某以被告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闹到法院。

  魏某与邵某承包的土地相邻,两家因地埂边界问题纠纷不断,邵某两次将魏某家的围栏烧毁,水泥桩推到,现魏某以被告故意损坏自己的财产闹到法院。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承包的一块承包地与被告承包的土地相邻。2013年原告魏某在双方地界处安装了围栏。 2015年4月17日,被告将原告在地界处安装的部分围栏烧毁,并推倒部分围栏水泥桩,理由是魏某越过被告地界引发纠纷。经调解委员会处理,意见为:魏某地界围栏保持现状,邵某烧坏的围栏和推倒的围栏桩,由被告邵某对原告魏某烧坏的围栏和推倒的围栏桩进行修复,处理时被告邵某儿子邵甲到现场,同意修复。修复后,被告邵某得知处理结果不同意,反而又将魏某的围栏和围栏桩推倒了一部分,理由还是魏云山越过本人地界。调解委员会将两家土地进行了丈量。最后处理结果还是形成的界线不动,邵某把损坏围栏修复恢复原状,被烧的围栏还可修复使用,原有的界线不变。被告不同意调解方案,遂魏某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结果:此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故意损毁他人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抗辩称,原被告存在土地使用权纠纷,但经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测量土地,原被告所承包土地亩数均超过其认可的双方安装滴管带时测量的承包地亩数,调解委员会认为应维持地界不变,且被告认可围栏处为地埂,故被告以原告在地界处围栏侵占其承包地,与事实不符,该院不予支持。被告以原告侵占地埂未依法维权,却故意损坏原告财产,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上,依法判决被告邵某赔偿原告魏某财产损失2463.26元。(通讯员 张庆元 谢小军)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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