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010-57027127 投稿邮箱;zggyzs@126.com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人员查询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公益文化

餐馆就餐引冲突 店主赔偿有无依据

时间:2016-08-11 10:58:34  来源: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法治建设委员会  作者:邵颢
导读:顾客前往餐馆就餐与其他顾客产生冲突致使人员受伤,作为餐馆的经营者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顾客前往餐馆就餐与其他顾客产生冲突致使人员受伤,作为餐馆的经营者是否有赔偿的义务?

  原告李某诉称,2016年2月20日,我和同事一起到被告夏某经营的餐馆就餐,原告的同事与邻桌的顾客海某发生口角,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原告受伤,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海某及餐馆的经营者夏某共同赔偿医疗费20000元、误工费20000元、护理费4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8000元,合计经济损失64100元。

  被告夏某辩称,原告所受伤害是顾客海某造成的,并非自己将原告打伤,故原告的经济损失应当由被告海某承担。

  被告海某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20日早晨7点左右,原告及同事王某、宗某等人一起到被告夏某经营的叶城县某餐馆就餐,原告与邻桌顾客海某因上菜顺序的事情发生口角,进而导致原告被海某殴打致伤,住院25天,花费医疗费18000元,检查费1000元,合计19000元。医生医嘱建议全休一个月。

  另查明,叶城县某餐馆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法定业主为被告夏某。

  法官释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行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中,原告前往被告夏某的餐馆就餐,夏某作为餐馆的实际经营者,有义务保障原告在餐馆就餐时的安全。而原告与邻座顾客发生冲突时,被告夏某并未第一时间对冲突进行制止,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夏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原告所受伤害是系顾客海某直接造成的,依法餐馆的经营者夏某只承担补充责任,该责任并非等同于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而是在直接侵权人赔偿数额不足或者无力赔偿或者因逃逸无法进行赔偿时,被告夏某才承担赔偿责任。故最终被告夏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通讯员 邵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来顶一下
返回首页
返回首页
发表评论 共有条评论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