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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驾车撞伤人 监护人被判担责赔偿

时间:2016-08-26 11:24:18  来源:中国企业评价协会法治建设委员会  作者:
导读: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载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麦某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摩托车载人发生的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监护人麦某因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2015年2月6日,阿某(系被告麦某之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燃油摩托车载两名未成年人在某路段行驶过程中,因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面驶来的某货运公司驾驶员艾某驾驶的货车相撞,造成阿某和两名未成年人受伤。经叶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麦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艾某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方的普通货车受损后支出修理费7600元,麦某起诉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该院审理后,依法作出了民事判决。

  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已经叶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麦某承担主要责任,艾某承担次要责任,由于原告艾某系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其驾驶的普通货车所有人系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该普通货车在事故中受损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由被告麦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000元,对于超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的部分,由原告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和麦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由于阿某系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应由其监护人麦某甲承担。被告麦某认为已经在原案中处理,原告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无权再请求赔偿的辩解与事实不符,其辩解法院不予支持。原告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请求赔偿车辆停运损失,因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判决原告叶城某货运有限公司车辆修理费7600元,由被告麦某甲在交强险财产限额负责内赔偿2000元,超过部份5600元,由被告麦某甲再赔偿3920元,合计592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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