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当事人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来到伽师县人民法院要求立案,经审查,原被告双方在土地承包合同当中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为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的所争土地在伽师县境内,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都不在喀什地区。就该案的管辖适用,立案庭的法官召开了庭室会议讨论。
根据《中华人民法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该当事人提交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即伽师县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虽然约定了发生纠纷由喀什市人民法院管辖,由于该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条规定无效。
综上,本案属于伽师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通讯员 张琳伽)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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