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六年的车辆因意外毁损,车主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赔付有无法律依据?
原告艾某诉称,2015年9月2日,我驾车从喀什返回叶城县时,因车胎突然爆炸而坠入山下。发生事故前,我已经在被告处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损失赔偿额为40000元。因被告拒绝赔付而诉至法院。
被告叶城县某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在我公司为其车辆投保了商业险,合同中约定了车辆损失赔偿的限额是40000元,但与此同时也明确注明了当时车辆的现存价值仅为20000元,故我公司仅同意赔付原告20000元。
那么,车辆发生毁损灭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何种标准对投保人进行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的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法官释法:
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最大的特点就是以财产保险损失补偿为原则,即损失多少补偿多少。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的实际价值为20000元,故原告因车辆毁损灭失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也就在20000元,故依法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的计算标准,而不是按照新车的价格进行赔付,否则就会滋生大量的以骗保来获取非法利益的案件发生。故最终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0000元。(通讯员 邵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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