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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逸景家园工程项目农民工走进绿色维权通道

时间:2016-09-12 17:39:57  来源:经济与法  作者:金水
导读: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日益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也酿成了很多悲剧,暴力维权、自残维权屡见不鲜。而山东临清逸景家园1#、2#、3#楼工程项目的农民工聘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维权的行为,却走进了依法维权、理性讨薪的绿色通道。同时,也为农民工依法维权起到了带动作用。

       近年来,农民工讨薪难日益成为社会突出问题,也酿成了很多悲剧,暴力维权、自残维权屡见不鲜。而山东临清逸景家园1#、2#、3#楼工程项目的农民工聘请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理维权的行为,却走进了依法维权、理性讨薪的绿色通道。同时,也为农民工依法维权起到了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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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某某递交给聊城建业和阜阳建工的工作联系单

  据了解,2015年7月6日发包人聊城建业置业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阜阳建工)签订“聊城建业置业有限公司《逸景家园小区》施工补充协议”,约定由阜阳建工承包逸景家园1#、2#、3#楼工程项目。阜阳建工承包该项目后又与自然人崔勇伟签订了《逸景家园1#、2#、3#楼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将临清逸景家园的工程项目转包给了崔勇伟。崔勇伟随后将转承包的该工程再次转包给了另一自然人王某某,之间没有签署任何书面协议。之后,王某某组织了13个劳务班组的工人于2015年07月8日陆续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并与班组长约定,待工程施工结束后支付农民工工资。

  2015年10月14日,1#和3#楼九层封顶,按照阜阳建工与崔勇伟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阜阳建工应于2015年10月24日之前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

  2016年04月26日2#楼主体封顶,阜阳建工仍未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虽然王某某代表劳务班组多次找阜阳建工负责人协调,并递交工作联系单,有关负责人签字确认,但终未彻底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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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阜阳建工单方解除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的函件

  2016年06月20日,阜阳建工单方解除了与崔勇伟签订的《逸景家园1#、2#、3#楼工程项目经营承包合同书》,不但给王某某方造成严重亏损,而且直接导致负责该项目实际施工的农民工因无法完成工程施工而未能领取工资。对此,王某某及其所带领的有关班组农民工特聘律师代为维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庞理鹏律师依据上述事实和相关法律,提出了法律意见。

  庞理鹏律师认为,王某某是本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有权向转承包人、违法转包人及发包人主张正当权益。首先,王某某承包临清逸景家园1#、2#、3#楼的工程项目后实际安排班组人员负责该项目的组织与实施,王某某及农民工的行为是在全面实际的履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义务,构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事实上农民工确系在为发包方的工程而付出劳动,所以农民工的工资理应由发包方来承担。

  其次,根据《合同法》及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企业将工程或业务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该单位或个人违法招用劳动者不支付劳动报酬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向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企业下达期限整改指令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因此,总承包企业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违法转包给崔勇伟,其转包行为无效,总承包人应当承担违法转包的责任,且崔勇伟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对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有关部门也应当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农民工工资。

  再次,王某某与崔勇伟系转包合同的当事人,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崔勇伟与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解除合同纠纷导致王某某遭受巨大损失,导致农民工无法完工,进而无法领取劳务费,因此,崔勇伟也应对农民工工资问题承担责任。

  庞律师特别指出,本案关系到农民工工资的民生问题及社会稳定,农民工应向聊城建业置业有限公司、安徽阜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崔勇伟主张工资支付问题,且于法有据,有关部门也可先将企业在政府专用账户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先行予以垫付。

  对于本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关注。(作者:金水)来源:经济与法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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