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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装插座短路 雇主拒绝付装修尾款

时间:2016-10-13 11:16:31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张庆元 李艳
导读:李某与马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马先生装修房屋,装修费为49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完成装修工程,但马先生仅向原告支付46000元,剩余装修费3000元一直未付。李某因未付尾款闹上法庭,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李某与马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李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为马先生装修房屋,装修费为49000元。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约完成装修工程,但马先生仅向原告支付46000元,剩余装修费3000元一直未付。李某因未付尾款闹上法庭,到底是什么原因呢?

  案件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马先生签订《装修合同》,双方约定装修房子事宜,合同签订后,李某开始施工,施工过程中,李某改装了卫生间及厨房的线路及插座。马先生陆续向李某付款46000元。2014年,马先生入住装修房屋。2015年,马先生向李某提出厨房插座短路问题,李某通过从客厅接入线路的方式重新改装厨房插座。2016年马先生向李某提出卫生间、厨房插座出现问题,李某将客厅至厨房的线路进行更换,并维修卫生间的插座。因马先生对李某改装、维修的线路及插座提出异议,拒绝支付剩余装修费3000元,引起诉讼。

  案件审理查明:李某与马先生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李某虽然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全部装修项目,但李某为马先生改装的线路及插座多次出现问题,不能正常使用,同时,李某为解决厨房改装插座不能正常使用的问题,将多孔插销板固定在墙上,并不是线路改装的通常方式,对此,李某存在过错。对于李某所改装线路及插座出现的问题,马先生要求李某重新改装并维修直至其满意,考虑到李某多次改装及维修线路,均未达到马先生要求标准,李某亦不同意继续维修,故哈密市法院依据现场查看情况,结合李某的过错程度及马先生进行维修需要的花费,酌情扣减装修费800元,剩余装修费2200元,马先生应向李某支付。遂依法判决马先生支付李某装修费2200元。(通讯员 张庆元 李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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