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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高校学术委员学术不端将免除职务

时间:2013-10-18 11:55: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导读: 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开征意见,《规程》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

    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开征意见,《规程》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免除委员职务。

  《规程》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含副教授)和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应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其中,担任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3;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得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3。

  高等学校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学术委员会特别委员。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公开、公正的推荐、遴选和民主选举等程序,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学校应当根据学科、专业的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系(学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委员的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可以由校长或者主管副校长兼任,也可以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免除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的;

  (四)有违法或者学术不端行为,有损学术委员会形象及声誉的;

  (五)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其他原因。

  学校下列事务,提交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一) 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的学科专业;

  (二) 学术机构设置方案;

  (三) 科学研究规划及年度计划方案;

  (四) 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 学位授予标准及规则,学历及非学历教育的标准、教育教学方案以及发展政策;

  (六) 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标准、政策和办法;

  (七) 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 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规划;

  (九) 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部、学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

  (十) 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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