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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规定:高校学术委员学术不端将免除职务

时间:2013-10-18 11:55:44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导读: 教育部今日在其官方网站就《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公开征意见,《规程》拟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一任期不低于4年,可连选连任,但最多连任不得超过3届。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国家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励;

  (二) 高级教师职务聘任人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各级政府部门组织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与学生培养奖项评定;

  (四)其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和学术标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应当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裁决学术纠纷;对涉及本校教师、学生或者其他相关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学术评价组织,进行认定,做出校内终局裁定。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直接做出撤销或者建议学校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的决定,同时,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对当事人的处理建议。

  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一定比例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学术委员会会议除特殊情形外,应当设立旁听席,允许教师、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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