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作弊重拳频出
“公务员录用考试选拔的是治国理政人才,这项工作的公平公正与否,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和公共管理水平。”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旭涛说。
近年来,在打击公务员录用考试作弊上,国家频出重拳。中组部、人社部2009年印发了《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对于抄袭、协助抄袭的考生,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对于经查实认定为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的,应给予其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终身不得报考公务员的处理。
2015年修订的刑法,更将公务员考录在内的国家考试作弊行为列入刑事犯罪,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用笔违规不再无效
与《办法》相比,征求意见稿中值得注意的一个显著变化,是在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上,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手续完备”之外增加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这在王敬波看来,是对比例原则的运用,对整个违规行为的处理更加全面。 2/3 首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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