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之声讯 据新华网 26日,由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环保联合会诉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公益诉讼纠纷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是省政府首次以赔偿权利人身份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
原告诉称,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在明知王占荣无废酸处置资质情况下,多次将废酸以每吨处置费580元的价格交给王占荣处置。王占荣又以每吨处理费150元的价格交给丁卫东处置。丁卫东安排船工将其中2698.1吨废酸倾倒至位于扬州市、泰州市交界处的泰东河、新通扬运河水域,严重污染环境。去年10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被告德司达(南京)染料有限公司系主犯,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其余涉案被告均受到相应处理。
原告认为,2000万元罚金属于刑事处罚,依法全部上缴国库,并不包含当地受污染水域生态修复的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还应追究该公司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侵权责任,因而提起本场公益诉讼。
省政府何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案的原告?原告代理人之一、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解释说,多年来,在公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后,存在着索赔主体不明确等诸多问题,致使公共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赔偿,受损的生态环境往往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修复。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生态文明建设做出顶层设计和总体部署,要求实行最严格的损害赔偿制度。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明确“试点地方省级政府经国务院授权后,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指定相关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江苏是7个试点省市之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属于民事责任追究范畴。”南京市中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李兵介绍,对环境违法行为可在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再追究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根据江苏科技咨询中心出具的污染环境损害评估技术报告,被告已排放的废酸液的污染修复费用为2428.29万元,原告、被告对此均予以认可,法庭将审查该笔费用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目前,原告、被告均有调解意愿。法院将择日组织调解,如调解不成,将依法判决。(杭春燕) 责任编辑:guanliyua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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