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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鲁交警事故处理中化解社会矛盾的几点做法

时间:2013-09-25 16:11:1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美银 毕波
导读:当前,如何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设中不 断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全社会和各部门的共同期待。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是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与群众联系的窗口,同时也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性高的执法工作,具有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等特点,是交通管理工作中最容易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业务工作。当前,如何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建设中不 断创新交通事故处理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全社会和各部门的共同期待。

  一、当前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容易产生矛盾的几种情况。

  一是办案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责任心不强。个别事故处理民警每天忙于处理大大小小的交通事故,不注重加强自身学习,导致政策、法律水平不高,业务素质低,工作能力不强,工作经验不足,对有关法律法规理解不透彻,知识更新慢,习惯凭经验办事,导致办案质量不高,甚至出现不应有的执法过错。反映在现场勘查不细致、调查访问简单应付;有的案卷文书制作不规范,存在缺项漏项、漏填或填写不规范等现象,引发当事人不满;还有的案件认定事故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全面,对违法条款缺乏研究分析,不分具体案件情况,一味简单套用,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等情况。

  二是服务意识不强,方式方法简单。个别民警服务意识淡薄,没有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执法思想不端正,对待群众不热情,以管人者自居,对待当事人“冷横硬推”,有很多投诉甚至上访,往往因为民警说话用语不当或忙于手中其他事情解释不够,造成群众认为民警不作为或故意推诿刁难等误解而引发信访。有的民警面对现场勘查中当事人激动的情绪,缺乏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和驾驭局面的能力,方式方法简单。在现场勘查中,一些可以快速处理、责任比较明显的的事故,没有做到快接快处快撤离,民警充当和事佬,让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导致双方当事人强烈不满。有的民警对群众提出的问题答非所问,甚至不积极解答而往上级部门一推了之,引发信访事项;还有的民警素质不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执法不严、不公,伤害群众感情,引起群众不满。

  三是办案程序不合法。当前,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日益增强,但“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仍然存在,甚至于个别办案人员把人情凌驾于法理之上,违反程序办案。如事故现场当事人或见证人不签字;撤离现场后不给当事人联系卡,不向当事人告知何时到何处找何人处理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十几天甚至一个月以后送达;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后,案卷扣在手里长期不调解;简易程序超时积压;不向当事人告知到法院起诉、到上级复核的权力和时限等,导致超时办案、超期认定、超期扣车、超期送达、超期调解,引发当事人不满。

  四、警务公开力度不够,没有及时全面公开民警的基本信息、民警的去向、民警的联系方式;事故责任认定缺乏必要透明度,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未能充分听取事故当事人各方的解释质证,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五是损害赔偿不到位。交通事故赔偿未达目标,是引发信访和群体性事件的一个原因。按照交通事故正常处理程序,死者一方完全得到赔付至少要半个月,有的肇事方家庭经济困难,或者拒不赔偿,需要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付少则要一个月,多则半年甚至几年。有的甚至只得到很少的赔付或者得不到赔付 。最终导致一方急需用钱,一方又赔付跟不上,形成对立矛盾,全部集中到公安交警部门,造成久访不息。

  六是处理工作效率不高。有些交通事故责任非常明显,还有的交通事故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责任情况也很明显,办案民警硬是按程序规定的时间才认定结果,导致群众颇有微词,认为存有猫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牵且了事故处理民警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程序作了严格的规定,将事故处理民警的职责主要界定在事故调查与责任认定、对责任人进行法律追究等范围内,但现实中,由于大部分事故当事人均存在“畏讼”的心理,上法院要交钱,仍然坚持认为公安交警部门接手了交通事故的处理,就应该自始至终的予以解决,于是不管是否申请,都要求事故处理民警予以调解,不调解就闹事或频频上访,不得不牵扯和分散事故处理民警大量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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