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就扣钱,超过12点不交,还得在工资里翻3倍罚款,真是受不了。”近日,在南宁市一酒店用品公司上班的杨女士,在网上晒出公司的一张“处罚制度”。该公司规定,员工一迟到,就要“乐捐”10元至20元。对此,一些员工意见颇大。
据杨女士介绍,她所在的公司,从去年10月开始,突然贴出一张“通知”:要求迟到的员工“乐捐”一定数额的钱,而且要求这笔钱必须在每天中午12时前“捐”出,不然,公司就在该员工的工资里扣3倍的罚款。
从杨女士提供的“乐捐规定”的照片上记者看到:员工上午8时30分至8时40分到岗的,迟到者要“乐捐”10元,管理人员20元。上午8时40分至9时到场的,迟到者要“乐捐”20元,管理人员要“乐捐”40元。杨女士说,该公司很多业务员都曾被“乐捐”过,一些经常外出的业务员,有时甚至被扣上几百元。如果员工当天中午不“乐捐”的,还将被公司在其本人工资里扣3倍罚款。
该公司员工们认为这种“乐捐”,是公司私自定的,并未经过大家开会讨论。他们想知道:这样的规定合理合法吗?又该如何维权?
对此,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林有锦认为,从这张通知上看,所谓的“乐捐”其实就是对迟到者的变相罚款。公司有权处罚迟到的员工,但采用这种所谓“乐捐”的罚款方式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而且,公司同时对管理者也予以同样的处罚,其实是一种株连政策,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因为即便管理者并非违纪者,其不应当对属下的违纪行为承担同等的责任。无论员工所谓的“乐捐”还是公司的强行捐款,均违反了劳动法。
本报读者律师团公益律师蓝云认为,用人单位制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一是要经职工讨论,二是公示或者告知职工,三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为整顿纪律而出台的“规定”应视为规章制度,因涉及职工迟到早退要扣罚工资等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事项,应当按民主议定的程序进行必要的讨论和公示。该“规定”的出台不符合程序规定,因此不能说是合法的。
两位律师建议: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国家机关出面制止公司的违法行为,当然,公司员工亦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退回款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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