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出入境活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对出境入境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外国人来华数量迅速增长,在有力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外国人“三非”(非法就业、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问题也日益凸显,这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有关管理制度进行有效应对。
问:请简要介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立法过程,与原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相比,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 2003年10月,公安部在应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要求汇报对部分代表议案的意见时,正式提出了“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建议,得到了外事委的支持。2004年12月,公安部成立了《出境入境管理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启动了相关立法调研工作。2007年10月,《出境入境管理法(送审稿)》经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2008年1月报送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多次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反复修改。2011年10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10月16日,国务院将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12月26日、2012年4月26日和2012年6月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十七次会议三次审议《出境入境管理法(草案)》。2012年6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出境入境管理法》。为配合《出境入境管理法》顺利实施,公安部还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做好有关配套法规的调研起草工作。与原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相比,《出境入境管理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立法模式上,“统一立法”取代“分散立法”,构建了科学协调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
《出境入境管理法》积极适应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进程,认真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执法服务工作的实践经验,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的有关内容,较好地解决了原有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衔接配合不够、部分法律条文冲突以及一些规定与后来颁布实施的《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存在矛盾的问题,实现了出境入境管理由“分散立法”向“统一立法”的转变,构建了科学合理的出入境管理法律体系,标志着公安出入境管理法规体系进入了全面更新的阶段。
二、立法理念上,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加大对出入境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力度,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出境入境管理法》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出入境服务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特别是提高边检服务水平的工作经验,积极贯彻打造服务型政府理念,明确执法理念从强调管理向服务和管理并重转变,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一条明确“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和“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两个立法目的,为深化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更好的出入境环境,更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出入境管理基础;第三条将“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作为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更加强调“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并规定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切实采取措施,不断提升服务和管理水平,公正执法,便民高效,维护安全、便捷的出境入境秩序”,进一步便利人员“走出去、请进来”,有效服务国家引智引资战略。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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