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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就《出境入境管理法》答问

时间:2013-07-01 15:39:36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作者:佚名
导读: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出入境活动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百姓对出境入境便利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制度内容上,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对现行制度做了全面的调整和补充,建立了完整的出入境管理制度体系

  进一步完善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制度。将中国公民出境入境专用通道等便民利民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规定“具备条件的口岸,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为中国公民出境入境提供专用通道等便利措施”;改革了华侨回国定居审批制度,规定“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要求回国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本人或者经由国内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提出申请”;明确了华侨在国内可以凭本人护照证明其身份,解决华侨证明身份难的问题,便利华侨在华工作和生活。

  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入境出境制度。本法设立了人才签证制度,为设立人才引进类签证提供了法律依据,更好吸引外国籍高层次人才来华创业发展,推动落实国家“引智引资”战略;对口岸签证制度作了必要规范,适当放宽了过境免签制度,完善了外国人临时入境制度,补充调整了不准外国人入境出境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外国人多样化的入境出境需求,提高我国对外开放和国际化程度。

  进一步完善了外国人停留居留制度。本法对停留证件和居留证件的有效期作了区分,规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增加了制定外国人在中国工作指导目录和外国留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的规定;为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外国专门人才、投资者等给予停留居留便利提供了法律授权,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绿卡”制度。

  进一步完善了边防检查制度。本法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了边防检查机关对人员及其携带的行李、交通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出境入境检查的规定,完善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申报、临时登乘外轮、搭靠外国船舶和不准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等规定,设立了交通运输工具出入境业务代理单位备案制度。

  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出入境强制措施和法律责任规定。本法进一步完善了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措施,对各类执法行为的条件、程序等作了更为严格的规范,对出入境执法质量和水平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拘留审查措施为例,该法明确规定了适用情形和程序,规定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需要延长拘留审查期限的,应当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同时还明确了不适用拘留审查的具体情形。同时,新法还补充了为外国人出具虚假邀请函件或其他申请材料、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等违法行为的罚则,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加大了部分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出入境秩序的水平。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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