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到今年7月底,屏山县院共受理渎职犯罪案件4件5人,有罪判决5人。其中,林业系统工作人员渎职侵权犯罪3件3人,公安机关民警渎职侵权犯罪1件2人。通过对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一、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所涉罪名较少,主要以玩忽职守罪为主。在渎职侵权类犯罪的46个罪名中,仅涉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几个罪名。在屏山县院所办理的4件案件中,玩忽职守案件2件2人,占50%。从中可以看出渎职侵权犯罪主要是玩忽职守,罪名比较单一。如2010年办理的宜宾县一乡镇派出所原所长肖某某、民警钟某某案件就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2010年1月7日,屏山县所辖某乡发生一起盗窃案,被盗摩托车被罪犯销赃给宜宾县一乡镇镇摩托车销售店老板侯某某。该乡镇派出所原所长肖某某、民警钟某某在查办此案时考虑到平常于侯某某的关系不错,想帮他一把。在侯某某已经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情况下,掩盖其犯罪事实,帮助逃避刑事处罚。肖某某、钟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此案已被法院作有罪判决。
(二)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主体年轻化、任职时间不长。基层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中年轻人多,他们大多是刚从学校毕业或者通过公招走上工作岗位,通自身努力又担任了单位中干,但由于平时缺少学习,缺乏工作经历,担任中干不久便犯下大错。上述5名罪犯中,70后的罪犯就有2名,占40%。其中年龄最小的罪犯王某某,生于1979年7月,四川省屏山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97年中专毕业在屏山县一乡镇林业站参加工作,2007年5月调该县林业站工作。2009年担任该林业站站长,2011年被屏山县人民法院有罪判决。罪犯王某某初次实施犯罪行为时年仅31岁,从上任林业站站长到犯罪,时间不到2年时间。
(三)渎职侵权案件都发生在基层,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
在已经查办的4件渎职侵权案件,都是林业站、公安派出所等国家机关最基层的工作人员,他们的工作直接与群众老百接触,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我们党的执政方针、政策在基层的惯彻落实,直接影响党的执政基础。但这些基层站、所的工作人员由于思想麻痹,对待工作态度不认真,工作责任心严重缺失,对群众利益漠不关心,以至酿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如2012年屏山一乡镇林业站原站长汪某某、工作人员刘某某2人,对沐川县人袁某某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在林业站辖区稻田村凤凰嘴组非法采伐、收购桢楠树的行为不闻不问、放任不管,致使一株上百年的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树木被非法采伐后出卖牟利,立木材积达13.399立方米。其行为已经构成玩忽职守罪,2012年,屏山县法院分别对汪某某、刘某某作有罪判决。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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