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国上下都对PM2.5、黄浦江死猪等事件等等环保事件投入极大关注的时刻,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新闻发布会上的说法,该解释界定了严重污染环境的十四项认定标准,其中包括“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等情况,号称是“史上最严厉的环保司法解释”。
其实,我们在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方面并不是很落后,97年刑法中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环保方面的罪名,06年又制定了一部关于环保的司法解释,不可谓法网不够严密,处罚力度相较于其他国家也不可谓不严厉。可为什么近年来仍层出不穷的出现一系列重大环境事故呢?为什么大家对自己所处城市或地区的环保状况鲜有满意呢?我想这大概和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此前一味的追求GDP的发展速度有关吧,上有所好,下必甚焉,在之前从中央到地方一层层的将GDP发展要求压下去的同时,我们又怎么能要求各级政府能够兼顾环境保护呢?
好在这一届政府认识到了这一点,习总、李总在国内外的多个场合都反复强调要“有质量的GDP”,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我想,这样的政策导向也许正是此次两高出台新环保司法解释的契机吧。
新的司法解释出台了,处罚力度较之前的旧解释据说严厉了很多,这很好,但法律制度建设起来了,之后的关键就在于司法了。在有的地方政府仍然沉溺于追求高速发展GDP,对环保事故满不在乎的情况下,环保矛盾实际上就在没经过行政管理手段的情况下直接进入了司法程序,这对司法机关是一个极大的考验。现在,利剑已经交到了司法机关的手里,能不能用好、用足,就看你们的实际表现了。 责任编辑:guanliyuan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