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长春“3·04”盗车杀婴案进行终审宣判。
此案由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7日一审宣判:以被告人周喜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周喜军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家林不服,提出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终审裁定认为,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全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春雨 王洁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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