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狱中传授盗窃本领 再次获刑

时间:2013-08-12 17:19:38  来源:山东商报  作者:刘科晓学
导读:三年前,刘某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3月,距刑满释放还有一周的时间,刘某成的女友也已等了他三年,然而,刘某成却屡教不改,又因在狱中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满当天即被押送看守所。

  三年前,刘某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3年3月,距刑满释放还有一周的时间,刘某成的女友也已等了他三年,然而,刘某成却屡教不改,又因在狱中涉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满当天即被押送看守所。

  济南市历下区法院经审理查明,现年25岁的被告人刘某成为山东东平县人。2007年5月,被告人刘某成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东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1月,被告人刘某成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天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今年3月26日刑满。

  2013年2月28日,被告人刘某成因私藏手机被监狱隔离审查,关押于监狱禁闭室。2013年3月20日晚,被告人刘某成在禁闭室内向被关押在隔壁的林某某大声喊叫,传授盗窃超市烟酒、车辆后备箱财物的犯罪方法,这天距被告人刘某成刑满释放还有一周的时间。历下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成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传授犯罪方法罪成立。济南历下法院刑庭法官、本案审判长孙志彬告诉记者,被告人刘某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据此,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等规定,历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刘某成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与余刑罚金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通讯员 刘科晓学 记者 崔艳红)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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