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小岗(化名)自短短2个月的时间里,擅自截留所在公司货款34271元后失踪,公安机关抓获后其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被新疆和静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范小岗系和静县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聘用的业务人员,以某公司的名义给和静县个体工商户配送饮料、啤酒、可乐及其他货物,并负责回收货款,某公司则依据回收款额每月支付其千分之五的提成工资。2011年5月7日至10月22日期间,范小岗利用其为某公司送货期间,以部分客户未全额支付货款为由,将其回收的部分货款私自截留,用于自己的生活开销以及偿还个人债务。2011年10月22日,范小岗挪用行为被某公司发现。经清算,范小岗自2011年5月7日至7月22日,擅自截留货款34271元,延续至2011年10月22日,范小岗共截留货款59873.5元供其个人使用。某公司从中扣除范小岗应得提成款后,范小岗于2011年11月4日给某公司出具55515元的欠条。2012年1月因范小岗下落不明,某公司向和静县公安局报案。2012年3月9日将范小岗在乌鲁木齐市抓获归案,被告人范小岗对自己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范小岗亲属退赔了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范小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34271元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亲属案发后退赔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范小岗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通讯员 任万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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