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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法院诉讼诚信提示 助推社会诚信建设

时间:2014-01-21 16:41:12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魏芸
导读:去年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诉讼诚信提示工作的通知》,哈密市法院认真学习了通知,并将诉讼诚信提示工作落到实处,促进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切实维护好正常的诉讼程序。

  为贯彻落实好民诉法中“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去年年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院发布了《关于做好诉讼诚信提示工作的通知》,哈密市法院认真学习了通知,并将诉讼诚信提示工作落到实处,促进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切实维护好正常的诉讼程序。

  近年来,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的情形日益增多。诉讼参与人的诉讼失信行为不仅加大了法官办案的难度,同时也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哈密市法院立案庭从今年起,将诉讼诚信提示写入该院诉讼指南中,并在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进行重点提示,要求诉讼参与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循公民道德规范,共同构筑法律信仰,以诚信诉讼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诉讼诚信提示》共10条,具体为:要求诉讼参与人不得滥用起诉权、反诉权、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虚构法律事实提起诉讼或重复诉讼;向人民法院起诉、上诉、申请再审后,不得故意隐瞒真实住址、联系方式、拖延或阻挠诉讼进程,妨碍正常的诉讼活动;不得滥用诉前保全权利,以期达到其它目的,到期却不予起诉的行为;不得滥用诉讼保全权利、管辖异议权、申请回避权、受送达权;不得滥用举证权,伪造、提供虚假证据,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教唆证人提供虚假证言、证书、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干扰审判活动;不得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达成虚假协议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损害第三人利益;不得恶意串通,在诉讼中对相关事实作出虚假自认,骗取人民法院判决书,损害他人利益;不得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方式逃避债务,转移资产;不得故意隐瞒对方当事人的真实住址、联系方式、阻碍其参加诉讼,蒙骗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剥夺他人的诉讼权利;不得滥用再审申请权、申请抗诉权、执行异议权等,规避生效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

  针对上述10条规定,对于具有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行为的参与人,哈密市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诚信规定的当事人进行制裁,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讯员 魏芸)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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