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在缓刑期间,因口角与人发生斗殴,致人轻伤,被宁津县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期,这是宁津县第一次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给予撤销缓刑处罚的案件。
2012年4月23日,张某因盗窃罪被宁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3年12月12日张某在打工场所与王某发生口角,张某伙同他人将王某打伤,被宁津县公安局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并罚款一千元的处罚。宁津县司法局依法向宁津县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缓刑建议书》。宁津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在缓刑期间违反有关缓刑的监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撤销对张某的缓刑判决,收监执行原判一年有期徒刑。(通讯员 邵海勇 仇晓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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