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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疏附法院“四规范”提高调解案件的执结率

时间:2014-03-17 16:46:34  来源:法治文化  作者:徐显斌
导读:今年以来,为了提高民事调解案件的履行率,新疆疏附县法院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高度出发,不断规范创新工作机制,拓展调解领域,规范调解程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今年以来,为了提高民事调解案件的履行率,新疆疏附县法院从“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高度出发,不断规范创新工作机制,拓展调解领域,规范调解程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规范庭前调解机制。注重案件庭前调解,包括诉前劝导和庭前调解,使案件在立案阶段和审前准备阶段对有调解意愿的当事人即时做调解工作,使一部分案件化解在立案前和开庭前。

  规范履行能力核查机制。在审判过程中,一方面向当事人明示民事调解书的法律效力,引导调解自动履行;另一方面要求义务人提供自己有履行能力的证明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明,并对其提供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规范案件调解协议。强化调解书的惩诫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增添带有担保、附加条件、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约束性条款,明确义务人不按期履行的责任,从客观上起到限制和减少协议双方违反调解协议的情形出现。

  规范因案制宜履行方式。从每个案子的不同情况出发,对当事人有履行能力的,协商要求义务人当庭或庭后即时履行。定期有能力履行的,与当事人讲明缘由,定期履行,并在调解协议或调解书中明确注明。(通讯员 徐显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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