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宁津县刘营伍乡商庄村村民孙某现年32岁,前年因夫妻感情不和与丈夫宋某经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女随宋某生活,孙某每月可探视女儿三天。但是,离婚的孙某每次看望女儿时,宋某总以种种理由阻挠、推诿孙某行使探视权,为此双方多次发生争执。前几天,双方为此事还差点大动干戈。
孙某在迷茫中来到宁津白云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律师刘彩霞了解情况后,向他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单位和个人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由此可见,当双方就子女的探望权达成协议或人民法院关于探望权的判决生效以后,当事人一方特别是享有直接抚养权和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无故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故意设置障碍阻挠对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保护其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本案中,孙某如不能和前夫宋某就女儿探望权协商成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并保护其探望权的正常行使。
听了刘彩霞律师的讲解后,孙某终于长舒了一口气,说:“原来法律规定了我们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回去后我就和孩子的爸爸协商看看能不能达成探望的协议,如果不行我就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曹仁昌 王海荣)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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